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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复原乳标注的思考
谷建华
2005年9月份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液态奶生产经营管理的紧急通知》,通知要求自10月15日起,生产企业必须在其产品包装主要展示面上紧邻产品名称的位置,使用不小于产品名称字号且字体高度不小于主要展示面高度五分之一的汉字醒目标注“复原乳”,并在产品配料表中如实标注复原乳所占原料比例。10月15日前生产但未标注“复原乳”的奶制品允许销售至2006年1月15日。 屈指数大限已过两个月有余,企业反应“静悄悄”。从市场上反馈回来的信息来看,无论10月15日前或是10月15日后生产的乳制品,标注复原乳者寥寥无几。 难道是乳制品加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真的都没有使用复原乳吗?答案是否定的!据中国奶业协会负责人介绍,我国目前大多数乳制品加工企业都使用复原奶。业内专家说得更确切:国内有将近60%的企业都存在使用复原乳的现象;市场上的风味酸牛奶几乎全部由复原乳加工而成。那么,为什么使用复原乳的企业面对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加强液态奶生产经营管理的紧急通知》却无动于衷呢? 应该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复原乳标注新规,对规范国内乳制品加工企业行为、维护广大消费者利益、保护农牧民的合法权益、加速国内农业产业结构调整都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大好事。但是,任何事情都具有两面性,不可否认新规是一把双刃剑,一旦祭起必然会触及到企业的既得利益,企业出于趋利避害之考量,对复原乳标注抱有岐见甚至抵触情绪就在所难免,如果处理不好,就会陷入“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怪圈。 依笔者观察,标注复原乳之新规涉及到三类企业,一类是那些百分之百使用生鲜乳生产乳制品的企业,他们自认符合国家的行业要求且经得起查验,无标注复原乳之虑,躲在一边窃喜。一类是那些百分之百使用复原乳生产乳制品的企业,他们没有奶源基地,若标注复原乳就等于宣布自己是“二流产品”,在市场上将失去消费者的青睐;若不标注复原乳就意味着要布建奶源基地,而布建奶源基地又非朝夕之事,两难选择让其忧心如焚。还有一类是那些部分使用复原乳生产乳制品的企业,这些企业有自己的奶源基地,其大部分乳产品使用的是生鲜乳,只是由于季节的关系,导致生鲜奶的供应和市场需求存在一定的错位或落差。当市场消费淡季到来之时,生鲜奶供大于求,就需要企业把生鲜奶转化为奶粉;当市场消费旺季到来之时,生鲜奶又求大于供,企业需要利用复原乳来调剂生产之余缺,若取消复原乳就意味着企业在生产旺季要承担半停产的风险,若继续使用复原乳,就意味着企业要面对包材的调换、产品结构的调整、销售渠道的区隔等方面的挑战,权衡得失让企业举棋不定。 总之,因复原乳标注牵涉到乳制品生产企业的利益甚者生存问题,致使各厂家反应谨慎,深怕“枪打出头鸟”,“一标注就成烈士”。经过一段的等待观望后,一些企业开始采取推、拖战术,提出延期执行复原乳标注政策,原因是乳制品企业现有的包装库存量太大,要求延期3个月执行。 日前四川、广东、上海等地奶协均已提出申请。还有一些企业干脆来个金蝉脱壳,先是肯定自己过去和现在均未使用过复原乳,继而对社会公开承诺不使用复原乳。目前国内几大乳制品企业均已通过不同媒体向社会公开表白。这正应了一位管理大师所讲的:中国人擅长在“一分为二”的分析之后,把“二变成三”,在相对的两端找出中间的灰色生存地带。通过企业的推、拖和承诺,明明市场上的奶产品广泛添加复原乳,可偏偏在市场上却看不到复原奶,致使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通知成了一纸空文。 为维护消费者权益,做到令行禁止,国家质检总局12月2日联合五部委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对市场排名前12位的液态奶厂家组织由质监、发改委、工商和农业等五部门组成的联合小组进行驻厂监管。不难想象,被监管的企业在监管期间绝对不会使用复原乳,也不存在复原乳的标注问题。而那些不被监管的大多数企业,若以前使用复原乳他们会抱侥幸心态继续使用复原乳并且不去标注,因为他们深知监管部门后防空虚,无暇顾及非监管单位,正好苟且偷生。监管期间尚且如此,至于监管解除后那些曾经被监管的企业是否会“重操旧业”?更让人心存狐疑。从种种迹象中不难看出,在复原乳的标注问题上似乎企业在和政府玩捉迷藏游戏! 面对目前的有令难行现象,我们不能简单的怪罪企业的不作为,因为和政令相比企业是被动的,被动者的反常现象一定是事出有因。政府部门有必要透过现象检视一下政令本身是否存在缺失。笔者认为,国务院办公厅有关复原乳标注的新规,一是时间要求过紧;二是标注要求不圆满。据悉,《关于加强液态奶生产经营管理的紧急通知》是9月17日出台的,10月15日就开始实施,在这么短的时间内,企业要完成产品结构调整、包装改变、原料置换等一系列动作确有一定的困难。然而,这只是新规无法执行的表象原因,其更深层的原因是企业担心标注复原乳会给自己带来灭顶之灾。因为复原乳和生鲜乳在消费者心目中不是等价的,标注复原乳如同企业给自己挂个“二等产品”的牌子,未来的命运肯定是凶多吉少,企业生存不易,品牌培养更是艰难,谁想自取灭亡?与其找死不如等死,于是乎各企业有保持沉默的,有等待观望的,还有悄悄研拟对策的,最终落脚点都是回避复原乳标注。如果政府能换位思考,体谅企业的生存维艰,面对复杂问题不是简单一味的“堵”,而是“堵”“疏”结合,寻求实现双赢的处理方法,也许有令难行的问题就可以完全避免。 根据现实情况,笔者曾想,乳制品企业使用复原乳已非一日,况且也是不争的公开秘密,仅靠一个月的时间期望解决若干年存续下来的问题似乎不太现实,应考虑把时间放的再长一点,让企业有充分的回旋空间。再者,企业使用复原乳的情况不一,有的是产品本身的工艺需要,有的是调剂生产余缺的必要手段,而真正弄虚作假谋求行业超额利润的毕竟是少数。如果政府一方面要求巴氏消毒奶严禁使用复原乳,并提倡UHT灭菌乳和酸奶使用生鲜乳;一方面允许UHT灭菌乳和酸奶使用复原乳,并要求在包装的配料表中如实标注复原乳所占原料比例。而对于使用不小于产品名称字号且字体高度不小于主要展示面高度五分之一的汉字醒目标注“复原乳”不作硬性要求。这样就可以消除企业的惶恐和对立情绪,保证复原乳和生鲜乳之间的有效区别。其实,复原乳和生鲜乳都不过是乳制品的生产原料之一,最终形成的产品没有特别质的区别,在包装的配料表中明确标示,便于消费者选择即可,没必要人为的把复原乳问题放大,让使用复原乳的乳制品企业从此走向危机的边缘。然而,仅做到上述几点还不够,为打击那些恶意破坏行业游戏规则的厂商,国家应对乳产品企业的工艺配料推行备案制,并由专业监管部门不定期到企业去查验,一旦发现有弄虚作假之行为就严惩不贷。新规是引领和规范企业行为的,若是根据现实中反映出的问题略微调整一下就能收到预期效果,我们何乐而不为呢? (摘自《世纪乳业》第212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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