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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
机构 |
执法内容 |
执法
性质 |
执法
类别 |
执法依据 |
执法范围 |
执法权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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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
连
市
奶
业
生
产
管
理
站 |
⒈对不具有独立奶牛饲养场区从事生牛奶生产的处理。 |
委托
执法 |
行政
处理 |
《大连市生牛奶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由市及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奶业生产管理站对责任者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对不具备第七条第(一)、(二)、(三)、(四)、(五)项所规定的生产条件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整顿,并可处5000元罚款。 |
辖区内从事牛奶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
现场检查,建立检查档案,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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⒉对没有配套的生产设备、防疫设备和设施从事生牛奶生产的处理 |
委托
执法 |
行政
处理 |
《大连市生牛奶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由市及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奶业生产管理站对责任者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对不具备第七条第(一)、(二)、(三)、(四)、(五)项所规定的生产条件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整顿,并可处5000元罚款。 |
辖区内从事牛奶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
现场检查,建立检查档案,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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⒊对不具备相应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生牛奶生产的处理 |
委托
执法 |
行政
处理 |
《大连市生牛奶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由市及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奶业生产管理站对责任者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对不具备第七条第(一)、(二)、(三)、(四)、(五)项所规定的生产条件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整顿,并可处5000元罚款。 |
辖区内从事牛奶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
现场检查,建立检查档案,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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⒋对奶牛饲养管理人员身体不健康、患有传染病从事生牛奶生产的处理 |
委托
执法 |
行政
处理 |
《大连市生牛奶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由市及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奶业生产管理站对责任者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对不具备第七条第(一)、(二)、(三)、(四)、(五)项所规定的生产条件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整顿,并可处5000元罚款。 |
辖区内从事牛奶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
现场检查,建立检查档案,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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⒌对没有相应的生产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从事生牛奶生产的处理 |
委托
执法 |
行政
处理 |
《大连市生牛奶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由市及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奶业生产管理站对责任者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对不具备第七条第(一)、(二)、(三)、(四)、(五)项所规定的生产条件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整顿,并可处5000元罚款。 |
辖区内从事牛奶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
现场检查,建立检查档案,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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⒍对未持有奶牛健康证明从事生牛奶生产的处理。 |
委托
执法 |
行政
处理 |
《大连市生牛奶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由市及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奶业生产管理站对责任者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二)违反第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按每头奶牛500元处以罚款。 |
辖区内从事牛奶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
现场检查,建立检查档案,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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⒎对用塑料容器盛装生牛奶,各种生产设备不清洁、不消毒的处理。 |
委托
执法 |
行政
处理 |
《大连市生牛奶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五)款。违反本办法,由市及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奶业生产管理站对责任者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五)违反第十一条规定的,按被查奶量成交价的2倍处以罚款。 |
辖区内从事牛奶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
现场检查,建立检查档案,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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⒏对销售不符合卫生、质量要求生牛奶的处理。 |
委托
执法 |
行政
处理 |
《大连市生牛奶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六)款。违反本办法,由市及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奶业生产管理站对责任者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六)违反第十三条规定的,按交售奶量成交价的3—5倍处以罚款。 |
辖区内从事牛奶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
现场检查,建立检查档案,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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⒐对销售奶牛在特殊生理时期、各种病理状态下生产的生牛奶和已被污染的生牛奶的处理 |
委托
执法 |
行政
处理 |
《大连市生牛奶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六)款。违反本办法,由市及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奶业生产管理站对责任者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六)违反第十三条规定的,按交售奶量成交价的3—5倍处以罚款。 |
辖区内从事牛奶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
现场检查,建立检查档案,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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⒑对销售掺杂使假生牛奶的处理 |
委托
执法 |
行政
处理 |
《大连市生牛奶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六)款。违反本办法,由市及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奶业生产管理站对责任者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六)违反第十三条规定的,按交售奶量成交价的3—5倍处以罚款。 |
辖区内从事牛奶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
现场检查,建立检查档案,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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⒒对不具有冷却、冷藏保鲜设备直接向乳品厂交售生牛奶的处理 |
委托
执法 |
行政
处理 |
《大连市生牛奶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七)款。违反本办法,由市及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奶业生产管理站对责任者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七)违反第十四条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整顿,并可按交售奶量成交价的0.5倍处以罚款。 |
辖区内从事牛奶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
现场检查,建立检查档案,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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⒓对生牛挤出后不能在4小时内降温至0--4度保存,又不能在2小时内将生牛奶交售到收购单位的处理 |
委托
执法 |
行政
处理 |
《大连市生牛奶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七)款。违反本办法,由市及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奶业生产管理站对责任者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七)违反第十四条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整顿,并可按交售奶量成交价的0.5倍处以罚款。 |
辖区内从事牛奶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
现场检查,建立检查档案,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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⒔对收购生牛奶不进行卫生、质量检验及对经检验不合格的生牛奶不立即销毁的处理 |
委托
执法 |
行政
处理 |
《大连市生牛奶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九)款。违反本办法,由市及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奶业生产管理站对责任者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九)违反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之一的,按收购奶量成交价的5倍处以罚款。 |
辖区内从事牛奶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
现场检查,建立检查档案,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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⒕对未经消毒、加工、包装直接进入消费市场销售生牛奶的处理。 |
委托
执法 |
行政
处理 |
《大连市生牛奶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十)款。违反本办法,由市及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奶业生产管理站对责任者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十)违反第十九条规定的,按销售奶量成交价3—5倍处以罚款。 |
辖区内从事牛奶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
现场检查,建立检查档案,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